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五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林美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正本。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9 月23日起算
,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