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孟孚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肇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帝信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
惟因
聲請狀未記載對許肇鱗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9 月2 日送達
聲請人,聲請人雖於同年10月8 日具狀陳報,仍未提出許肇
鱗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資料,有送達證書
可稽,逾期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