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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3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相 對 人債務人  杏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肆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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