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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4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陳雲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芬       鄭麗卿       鄭慧如(原名鄭金蘭) 一、債務人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鄭麗卿、鄭慧如(原名鄭金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鄭麗卿、鄭慧如(原名鄭金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林陳雲英、林秋芬、鄭麗卿、鄭慧如(原名鄭金蘭)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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