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陳雲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芬
鄭麗卿
鄭慧如(原名鄭金蘭)
一、債務人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鄭麗卿、鄭慧如(原名鄭金蘭)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鄭麗卿、鄭慧如(原名鄭金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駿股份有限公司)、
林陳雲英、林秋芬、鄭麗卿、鄭慧如(原名鄭金蘭)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