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鈞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淞固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淞固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並
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6 月23日起算
,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