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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鈞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淞固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淞固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   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6 月23日起算   ,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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