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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5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展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歆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 │ ├──┬─────────┬───────┤ │編號│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001 │650,000元     │103年10月30日 │ ├──┼─────────┼───────┤ │002 │800,000元     │103年11月12日 │ ├──┼─────────┼───────┤ │003 │800,000元     │103年1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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