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永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綱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
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