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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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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永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   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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