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月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蕭心怡
林正隆
蕭翔尹
登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英
一、債務人登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
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心怡、林正隆、蕭翔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