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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債務人  吉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春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芝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十一.四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一四一二,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二八二四計算之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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