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震台木業有限公司、林祥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
二、對林祥麟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究,自
本件支付命送達
翌日,抑或附
表欄104 年10月1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