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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台木業有限公司、林祥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對林祥麟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附   表欄104 年10月1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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