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震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祥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