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債務人  福盈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宗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叁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二.七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