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錦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智慧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振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