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異 議 人 唯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達偉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4年2月4日寄存於異議人
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分局安和派出所,並於104年2月1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4年3月11日始提出異
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
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
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