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全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亞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標的及數量(
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未載明)。
二、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
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