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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亞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標的及數量(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未載明)。 二、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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