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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種又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朱婉卿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朱婉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對相對人朱婉卿、鼎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請求之原因事   實,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狀附工程價目表,未列公司名稱,請提出合約書或相關文   書以為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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