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種又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朱婉卿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合約書或相關文書證明文件到院。
(狀附工程價目表未列公司名稱,且印文
非鼎運國際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