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嘉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建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久大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施丁枝間聲請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