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嘉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建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久大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施丁枝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久大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施丁
枝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據繳納
裁判費、未釋明相對人之正確
公司全名,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12月1 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