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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6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債務人  福盈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宗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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