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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7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橙方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宇同 相 對 人債務人  博思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見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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