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君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松富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松富隆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
惟因查相對人松富隆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
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 日內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 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