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樂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期,一一列明之。
二、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
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