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叁仟叁佰肆拾柒
元,及自各筆計息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