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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2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行百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壽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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