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圓廣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張哲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欣格有限公司、林嘉瑋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張哲豪是聲請人還是法定
代理人,請釋明正確之。
二、相對人欣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
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林嘉瑋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