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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貝克幫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闕子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威凱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闕子偉為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如欲主張闕子偉亦為債務人,應請   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補正聲請狀   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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