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貝克幫浦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闕子偉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威凱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闕子偉為其法
定
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如欲主張闕子偉亦為
債務人,應請
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並補正
聲請狀
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