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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貝克幫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凱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威凱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如欲主張闕子偉亦為債務人,應請釋明其請求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請釋明正確相對人、請具狀補正聲請 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 代理人簽章,該裁定於104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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