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之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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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