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之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