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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5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卿 相 對 人債務人  華南花園別墅梅蘭竹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昱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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