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姵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查
聲請人就
系爭支票提示日即
退票日民國104 年11月9 日前
之利息無
請求權,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