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8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姵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4 年11月9 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