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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天賜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長虹峰華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附證物長虹峰華管理委員會係委託「士佳環保清潔有限   公司」負責垃圾清運,吳天賜個人,請更正正確之聲請人   名稱為士佳環保清潔有限公司。若吳天賜為該公司代表人,   請列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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