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天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虹峰華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附證物長虹峰華管理委員會係委託「士佳環保清潔有限
公司」負責垃圾清運,
非吳天賜個人,請更正正確之聲請人
名稱為士佳環保清潔有限公司。若吳天賜為該公司代表人,
請列為「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