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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稱究係寶田食品有限公司亦或是黃建樺。   (狀附契約書未列寶田食品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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