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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盛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同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 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明文可參。故調解筆錄具有執行 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該債權重 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部分,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成立調解在案,有本院104 年 度司北調字第832 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 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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