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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基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檡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富弘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印章或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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