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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 霖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張秀卿、陳信昌、 陳冠廷、陳國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秀卿、陳信昌、陳冠廷、陳國煌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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