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施 霖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張秀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昌
陳冠廷
陳國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