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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7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絹 一、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   拾陸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淑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否認上   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淑絹發支付命令部分,聲請人主   張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張淑絹請求支付票款新臺幣(下同)   1265,047元,並提出以「張淑絹」為發票人之6紙本票為據   。經查,系爭6紙本票面額合計為772,635元,逾此金額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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