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宜花東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麗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
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