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巧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黃顯雄、黃顯明、
黃世傑、劉秀蓮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顯明、黃世傑、劉秀蓮最新之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