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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巧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黃顯雄、黃顯明、 黃世傑、劉秀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顯明、黃世傑、劉秀蓮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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