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巧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顯雄
黃顯明
黃世傑
劉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