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唐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進士間聲請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對江進士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
三、提出相對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
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印章。(不可蓋於卷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