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進士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對江進士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 三、提出相對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印章。(不可蓋於卷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