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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景宇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   及費用,請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   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   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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