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景宇間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債權讓與證明書
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
違約金
及費用,請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
含計算
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
繕
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