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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景宇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 惠、黃景宇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 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聲請人仍執受讓債權總額列 為本件請求本金,核與債權讓與證明書相違,其聲請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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