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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佑興格柵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鑫泰金屬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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