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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冰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家長會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   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   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   人,始足當之。請釋明相對人是否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之非法   人團體,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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