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冰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美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家長會間聲
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非法人團體,必須
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
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
人,
始足當之。請釋明相對人是否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之非法
人團體,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