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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冰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家長會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家長會之報備證明文   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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