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孟祿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或妞食
尚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