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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祿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或妞食   尚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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