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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豪健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   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   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之址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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