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信豪健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奇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
報
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
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
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之址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