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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莫新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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